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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威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万瑞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威海威林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万瑞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865号 原告威海威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长福街**。 法定代表人于政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务琳,山东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海娜,山东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万瑞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董事长。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威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万瑞达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刘晓娟 审判员  严向荣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日 书记员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