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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85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晓辉,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生于1985年1月14日,民族、籍贯、职业同原告。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8日生女孩何某甲。由于我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婚后仅一年被告就离家十余次。2009年我和被告再次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曾到被告娘家寻找,并在县城周边及苏州多方寻找,均未果。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何某甲,被告负担抚养费,并返还我彩礼款2260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8日生女孩何某甲。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未能及时沟通。2009年9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孩何某甲,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并返还其彩礼款22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缔结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关心,多理解沟通。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虽婚前了解不够充分,但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女孩。虽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均是因为出现矛盾不能及时沟通所致。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遇到问题能及时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孩子何某甲年幼,需要在父母双方的共同关怀和照顾下方能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少波代审判员 金江博代审判员 丛美慧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