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夏便吉与章又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章又乔;夏便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又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便吉。上诉人章又乔因与被上诉人夏便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章又乔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