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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柴瑞兴、罗教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柴瑞兴,罗教坤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8442811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96号。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瑞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002174016),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罗教坤(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6906033076),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被告柴瑞兴、罗教坤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瑞兴、罗教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柴瑞兴、罗教坤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柴瑞兴、罗教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