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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倩,王云发,于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75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倩,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云发,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如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倩、王云发、于如玉及其妻丁红芹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