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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84号申请人:余姚市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汉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余姚市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1927586的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奇超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广乐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广乐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