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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喜琴、常有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刘喜琴,女,生于1957年3月1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常有财,男,生于1963年5月2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喜琴、常有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有财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2129元,且申请人刘喜琴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喜琴诉常有财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成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