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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行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建伟金属材料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建伟金属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行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河间市建伟金属材料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铁英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