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加海与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海,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廖加海,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廖学富,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科加州湾V派大楼9楼920号。法定代表人马云成,公司负责人。被告郭峰,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加海与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加海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加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加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