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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加海与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海,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廖加海,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廖学富,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科加州湾V派大楼9楼920号。法定代表人马云成,公司负责人。被告郭峰,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加海与被告四川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加海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加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加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