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宏宇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宇,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徐宏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11084612),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宇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宇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宇撤回对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宏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