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慧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震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爱婵,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嘉华、张贤明,均为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广州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树荣,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被告广州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三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涉案房屋的租金补偿款已由原承租人荔湾缝纫机零件厂、梁炳新两户已代替上诉人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直接向该局缴交,该局认为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书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于201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双方确认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利工民实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国庆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一年六月××日书记员 茹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