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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郑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郑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小萍,女,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雷军,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本红,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现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严性雄,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连岳,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郑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萍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3.50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