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郑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郑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小萍,女,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雷军,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本红,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现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严性雄,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连岳,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郑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萍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3.50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