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87号原告:邱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四面城镇二十家子村民委*组。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