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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夏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夏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杨振华,市民。被告:夏季梅,年龄不详,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舒城县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诉被告夏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振华负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