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瑞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海瑞;刘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朱海瑞,男。被告刘德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瑞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瑞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海瑞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