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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瑞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海瑞;刘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朱海瑞,男。被告刘德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瑞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瑞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海瑞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