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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紫金县。被告贺某1,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紫金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贺某2,女,××××年××月××日出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两地分居,相见甚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1自愿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贺某2由被告贺某1负责抚养,原告同意先一次过补偿被告小孩抚养费1800元(当庭给付)。另,从2012年起原告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60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此款,原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给被告。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