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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付元江与刘跃斌、西安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元江;刘跃斌;西安供电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付元江。法定代理人付政军,系原告之父,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被告刘跃斌。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罗检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滨冰,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元江与被告刘跃斌、西安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元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