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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马国胜与高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胜,高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马国胜,男,195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全,男,5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马国胜与被告高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