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马国胜与高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胜,高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马国胜,男,195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全,男,5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马国胜与被告高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