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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与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3032242-3)。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工业园区金城三路9号。代表人:郑海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636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梅飞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与被告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县飞宇标准件厂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