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宁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曲阜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宗锋,总经理。被告济宁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洪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魏启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 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