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福军与刘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军,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军,农民。被执行人刘影,农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烟牟大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福军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影在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汤西村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影在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汤西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111.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牟永生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