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赵金春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春,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赵金春,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涛,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春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员赵金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