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崔琼与蓝田县孟村乡水吴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琼,陕西省蓝田县孟村乡水吴村三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崔琼,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蓝田县孟村乡水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吴家兔,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琼与被告蓝田县孟村乡水吴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琼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琼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崔琼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