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29号申请人: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GA0100348785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2月25日,出票金额512000元。出票人: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账号:857110010122814869,付款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账号:017901040003600,开户银行:杭州农行东站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瑞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建 平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