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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吕锡树、吕锡梅等与谢成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树,吕锡梅,吕东梅,吕少传,谢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吕锡树。申请人:吕锡梅。申请人:吕东梅。申请人:吕少传。被申请人:谢成林。申请人吕锡树、吕锡梅、吕东梅、吕少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皖N×××××号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谢成林所有的皖N×××××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存放于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