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何菊英与林央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菊英,林央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何菊英。被执行人林央丽。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5号何菊英诉林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菊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