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亚宁与李锁劳、李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锁劳、李震均不在家居住,无具体下落,家中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6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