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深圳)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