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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谈道权与谈道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道权,谈道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谈道权,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道圣,个体户。原告谈道权诉被告谈道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成琪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道权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六富、被告谈道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谈道圣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7年2月17日、2007年4月10日、2007年11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150000元、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1年元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因业务需要,急需周转资金,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现在资金周转特别困难,已无力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谈道圣分别于2007年2月17日、2007年4月10日、2007年11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150000元、8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2011年元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80000元借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三张存款业务回单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利率1%不违背法律法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谈道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谈道权28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归还之日。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2000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