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董某某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董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1946年10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81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槐村四组)。负责人董某某,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康长生、董海侠征地补偿款每人6500元,共计13000元。承担诉讼费130元、执行费95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