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方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