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罗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刘乾峰,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再龙,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廖某某,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