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涞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592号��告易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易某某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