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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涞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592号��告易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易某某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