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邢广新犯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988号罪犯邢广新,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7日作出了(2005)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广新犯敲诈勒索、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广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