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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谯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与马 元、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马三元,刘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谯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原亳州市谯城区金鑫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徐化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佘卫东,该行职工。被告:马三元。被告: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马三元、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锁敬伦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