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被执行人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