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凤梅、思智梅诉被告叶巨福、叶政、叶巨秀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没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梅,思智梅,叶巨福,叶政,叶巨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白凤梅,女。原告思智梅,女。被告叶���福,男。被告叶政,男。被告叶巨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梅、思智梅诉被告叶巨福、叶政、叶巨秀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需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被告现申请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