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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凤梅、思智梅诉被告叶巨福、叶政、叶巨秀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没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梅,思智梅,叶巨福,叶政,叶巨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白凤梅,女。原告思智梅,女。被告叶���福,男。被告叶政,男。被告叶巨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梅、思智梅诉被告叶巨福、叶政、叶巨秀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需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被告现申请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