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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贺某某,女,农民。被告王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