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贺某某,女,农民。被告王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