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胡道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道兵,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重庆市南川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先,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道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科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道兵及辩护人张继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道兵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众餐具经销部,撬开公司的窗户进入公司,偷了现金人民币32000元,和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后发现公司的长安牌子小汽车停在楼下,胡道兵到公司的宿舍偷到车钥匙,把长安牌子小汽车偷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5820元)。2010年9月22日、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胡道兵用假名进入东莞市常平镇千里马实业有限公司当保安员,利用当保安的便利,两次盗窃了公司的胶粒975公斤、铝球429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8349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胡道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86169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道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道兵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1、被告人胡道兵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本案赃款赃物已绝大部份缴回并发还了受害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据此,也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胡道兵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道兵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众餐具经销部,撬开公司的窗户进入公司,偷了现金人民币32000元,和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后发现公司的长安牌子小汽车停在楼下,胡道兵到公司的宿舍偷到车钥匙,把长安牌子小汽车偷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5820元)。被告人胡道兵用假名进入东莞市常平镇千里马实业有限公司当保安员,分别于2010年9月22日、2010年10月2日,利用当保安的便利,两次盗窃了公司的胶粒975公斤、铝球429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8349元)。2010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将被告人胡道兵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胡道兵归案后缴回了部分赃物,其亲属也为其退赃6万元。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登记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物证,现场勘查、价格鉴定、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8616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道兵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道兵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另被告人胡道兵归案后缴回了部分赃物,其亲属也为其退赃6万元,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刑时亦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道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审判员 黄军兰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淑花附:量刑计算方法起点:15000元超:71169元基准刑:3年6个月=42个月除以7500元=9次*6=54增加两次加8个月共104个月缴回、退赃6万元减20%;坦白减10%104*(1—30%)=6年1个月,罚300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