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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中平与陶德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无为县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平,陶德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曹中平,男,住无为县被告陶德文,十里墩乡无为永安米业有限公司,住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平诉被告陶德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无为县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中平承担。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