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建勇与王印、欧明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朱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现住,身份证号码:×××0030。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印,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身份证号码:×××041X。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欧明灿,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018。被告张洋,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0838。现住。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贺晓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勇诉被告王印、欧明灿、张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建勇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建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