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雪松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719号罪犯张雪松,于黑龙江省阿城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安全员;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学员、优秀安全员;2010年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