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招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洪昌与被执行人温立彬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洪昌,温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招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温洪昌,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温立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4)招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温立彬所有的座落于招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家庄住宅两处(土地证号分别为07080XXX、07080X**),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立彬所有的座落于招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家庄住宅两处(土地证号分别为07080XXX、07080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