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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吉祥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祥,又名王翔,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富平县。原系陕西金州会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州会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王吉祥应聘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金州会馆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年7月,被告人王吉祥借给公司员工交房租的便利条件,持自己伪造的房租交纳收据从公司领取20400元现金,实际向房东交纳房租9000元,其余11400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同年8月,被告人王吉祥又以交纳水电费为由,从公司收银台分两次领取5800元现金据为己有并用于赌博。2010年9月22日被告人王吉祥逃匿。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吉祥同金州会馆有限公司员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金州会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电话追记、伪造的收据、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杨某、黄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吉祥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祥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财产并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吉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吉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28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