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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马执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马鞍山市大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马鞍山市大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马执申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马鞍山市大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202.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年底被吊销营业执照,其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动产与不动产,也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2009)马仲案裁字第10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守强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丁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