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姜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518号罪犯姜新。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冀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1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新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09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姜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姜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