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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执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纬晋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纬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赛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静尧,浙江××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纬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宽,该××总经理。宁波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与宁波纬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甬仲裁字(2010)第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纬晋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辉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纬晋公司支付租赁费3022505.92元及相关裁决事项。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纬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7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纬晋公司仍未履行。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263.2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纬晋公司虽未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但公司经营已处于歇业状态,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正宽,系台湾人,长期居住在台湾,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辉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纬晋公司长期处在歇业状态,目前无具体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5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海  炜审判员 严  建  雄审判员 徐  京  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晶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