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37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国良与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良,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373-2号原告杜国良,农民。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良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良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