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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彦明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张彦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明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