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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祝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男。上诉人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祝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XX深圳公司主张应按照3462元的月工资标准来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祝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入职XX深圳公司任研发部高级工程师,根据双方在原审法院认可的XX深圳公司2010年7月业务工薪资表中显示,祝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因此,原审法院以祝某某月工资为10000元这一标准计算祝某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深圳公司该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索“”